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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直接入法

2019-07-12 02:29:11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夫妻債務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而現(xiàn)行婚姻法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債務、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承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的第二十四條近年來引發(fā)了較大爭議,社會反響熱烈。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債務認定的規(guī)定。

  近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規(guī)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八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對于此次草案并沒有對何為夫妻共同債務標準作出明確認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給出的理由是:“目前看來,司法解釋基本平息了爭議和熱點。因司法解釋剛出臺實施不久,尚需要進一步觀察實踐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中作出相關規(guī)定。”

  在分組審議中,多位與會人員關注到了這一問題,認為應盡早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作出明確,明確將“共債共簽”原則直接寫入婚姻家庭編。

  鄧麗委員建議刪除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增加一條,即“夫或者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為個人負債,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認的或者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除外。”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新司法解釋,其精神主要是‘共債共簽’原則,這有利于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guī)范交易行為。新司法解釋發(fā)布后發(fā)揮了很積極的作用,多起案件中的債權人提出了撤訴申請,受到了各界的歡迎。”因此,鄧麗認為,把司法解釋出臺時間比較短不宜列入作為理由并不充分。“從實際效果來看,這是比較成功的司法實踐,應當吸納到婚姻家庭編里。”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說,國外很多立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確實是夫妻共同簽字認可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我們的立法中不是這樣,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時面臨很多問題,而且引發(fā)了很多公共事件,最后只能通過一系列司法解釋不斷地打補丁。立法寫成這樣,法院回旋余地很小。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新司法解釋被實踐證明是合理的,那就應當直接吸納進來,把婚姻法當中的夫妻共同債務規(guī)定為夫妻共同簽字認可后才是共同債務,“這樣就能防止妻子在家照顧家庭、丈夫在外欠一筆明顯不合理的債務,一旦離婚導致另一方承擔‘糊涂債’的情況發(fā)生”。

  “‘共債共簽’符合社會主義國家關于家庭關系、夫妻關系是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則。”全國人大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建議,將最高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司法解釋中最重要的“共債共簽”原則吸納進來。

  譚琳說:“欠了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大額債務之前,是應該互相商量的,應當是雙方共同同意的,才能被認為是共同債務,而不是僅僅基于夫妻關系,毫無商量的情況下欠下了很多債,然后強求另一方共同償還。這不符合我們國家的憲法原則,更不符合社會主義國家對家庭、對夫妻這種關系的規(guī)定。”她建議,將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夫或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為個人債務,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認的,或者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除外”。

責任編輯: 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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